案例一
【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业人员在电镀手擦作业间未按规定穿工作鞋进入加工车间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1名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案例三
【基本情况】
2023年9月,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发现该单位叉车司机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和《公司防爆叉车操作规程》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